2016年文博行业蓬勃发展,国家对文物工作高度关注,年初国务院就出台了加强文物工作的政策性文件;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文博行业各方面的规划已经开始制定实施;
2016年是国务院《长城保护条例》颁布十周年,社会力量的参与为长城保护注入新的力量;
这一年,政策上的支持让博物馆文创产品呈“井喷式”发展,多家博物馆积极投身于文创IP开发当中;
这一年,国家针对拍卖行业出台更细致具体的规定;
这一年,文博行业在“互联网+”、“双创”等方面都得到了相应的政策支持,这也让相关企业跃跃欲试,想要在文化市场分得一杯羹;
回首这一年,政策的支持为文博行业注入了强大动力,不仅督促文博单位更好地保护文物、展示文化记忆,也活跃了文化市场,给企业带来市场机遇。而随着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的不断增加,政策的红利也为公众带来了更多、更好地文化产品及服务。
文物工作获得国家高度重视
如果说2015年对于文博行业意义最大是《博物馆条例》颁布实施,那么在2016年初,《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的出台则将文物工作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指导意见》共分为七部分,即重要意义、总体要求、明确责任、重在保护、拓展利用、严格执法、完善保障。其中,前两部分围绕加强文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新时期文物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展开;后五部分围绕加强文物工作的切实举措展开,涵盖24个方面的政策措施。其中就包含制定鼓励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政策措施、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合理适度利用等具体政策措施。
政策支持带来文创产品“井喷式”发展
2016年博物馆文创产业呈现“井喷式”发展,这与政策紧密相关。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发布《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6号)。《意见》明确提出,推动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化文物单位发掘馆藏文化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
《意见》还对文化文物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提出了两个统一的要求: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充分运用创意和科技手段,推动文化资源与现代生产生活相融合,实现文化价值和实用价值的有机统一。
《意见》提出推动文化文物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要充分调动文化文物单位积极性、发挥各类市场主体作用、加强文化资源梳理与共享、提升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水平、完善文化创意产品营销体系、加强文化创意品牌建设和保护、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跨界融合等七项主要任务。
针对这一意见,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意见>的通知》(文物博函〔2016〕1007),并组织各省开展了全国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的申报工作。最终遴选出92家单位作为全国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
文物活起来:促进文物合理利用
10月,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促进文物合理利用的若干意见》(文物政发〔2016〕21号)。《意见》提出充分认识文物合理利用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文物利用的基本原则。并提出扩大文物资源社会开放度、促进馆际交流提高藏品利用率、加强革命文物展示利用、创新利用方式、落实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政策等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六项举措切实让文物活起来。
其中提到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成效明显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相关条款的规定,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在净收入中提取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用于对在开发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十三五”大遗址保护工作全面推进
11月,为全面推进大遗址保护工作,国家文物局研究编制了《大遗址保护“十三五”专项规划》。《规划》分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主要指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五部分。
《规划》提出对于列入项目库的大遗址考古调查、勘探和测绘工作基本完成;基础信息“一张图”完成率100%;保护规划编制完成率100%;基本实现对外开放;专门管理机构设立率100%。建成10~20个专门的考古工作基地(站);新建成20~30个遗址博物馆;新建成10~15个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形成8~10处大遗址保护片区;形成一批大遗址保护的理论和科技成果等目标。
“十三五”期间的文遗保护与公共服务
12月,科技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印发《国家“十三五”文化遗产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科技创新规划》。《科技创新计划》是国家在文化遗产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专项规划,是我国“十三五”时期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的行动指南。
规划明确到2020年,我国将基本建成文化遗产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科技创新体系。规划提出,聚焦文化遗产的价值认知、保护修复、传承利用和公共文化服务4个重点方向,我国将致力于在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国产专有装备和标准体系建设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
“互联网+中华文明”三年行动计划
12月,国家文物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互联网+中华文明”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物博函(2016)1944号)。
《计划》规定到2019 年末,初步构建文物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体系,基本形成授权经营、知识产权保护等规则规范;树立一批具有示范性、带动性和影响力的融合型文化产品和品牌;培养一批高素质人才,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文博单位和骨干企业;初步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开放协作、创新活跃的业态环境,扩展文物资源的社会服务功能,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形式、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文化繁荣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计划》提出推进文物信息资源开放共享、调动文物博物馆单位用活文物资源的积极性、激发企业创新主体活力、完善业态发展支撑体系四大主要任务。
《长城保护条例》颁布十周年
2016年正值国务院《长城保护条例》颁布十周年,无论是国家政策还是公共舆论对此都十分重视。国家文物局发布了《中国长城保护报告》。《报告》是第一次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名义,发布专项文物资源的保护管理状况。
《报告》分为长城资源调查与研究、长城依法保护与管理、长城维修实践与理念、长城文化与时代价值、长城保护目标与行动等五个部分。全文约9000字,对长城保护管理实践进行了较为全面客观的总结。
今年,国家文物局还启动“长城执法专项督察”实地督察工作,12月12日国家文物局通报《长城保护条例》实施情况专项督察结果。“十三五”期间国家文物局将进一步加大长城保护力度。
文物拍卖政策的“严”与“松”
今年针对文物拍卖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10月,国家文物局发布《文物拍卖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对《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全面修订。《办法》明确了文物拍卖管理的范围、文物拍卖经营许可审批的条件和程序、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备案的要求、国家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方法、文物拍卖企业及专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等内容。
《办法》不再规定文物拍卖经营资质分类管理,不再区分第一、二、三类文物拍卖经营范围,文物拍卖企业可以全门类拍卖文物。不再对互联网文物拍卖资质进行专门审批,所有取得文物拍卖资质的拍卖企业均可依法从事互联网文物拍卖活动。
《办法》进一步明晰了不得拍卖的文物标的范围,确立了文物经营“负面清单”,明确了文物拍卖企业及专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加强文物保护。
早在今年3月,国家文物局印发《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文物博发〔2016〕4号),其中明确不能作为拍卖标的的物品:
(一)依照法律应当上交国家的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标的;
(二)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者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文物;
(三)公安、海关、工商等执法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以及银行、冶炼厂、造纸厂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拣选的文物;
(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以及非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
(五)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
(六)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及其构件;
(七)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标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馆藏文物展陈安全受关注
针对展览方面,11月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加强馆藏文物展陈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函〔2016〕1813号),针对近期部分博物馆(单位)发生的文物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提出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