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馆藏文物商标抢注现象研究及解决机制

[2016-05-23]
来源:中国文物报      作者:徐文艳

  近些年,博物馆馆藏文物商标频遭抢注。这些问题出现后,许多博物馆又不知如何正确应对,一再陷入被动。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针对博物馆文物商标保护的法律法规,法律的空白又给了抢注者以可乘之机。为了加强博物馆馆藏文物商标的管理与保护,笔者设想建立一种文物商标管理与服务组织,作为文物商标交易的一个平台,对我国博物馆馆藏文物商标进行切实有效的管理和保护。

  博物馆馆藏文物商标抢注的危害

  商标具有识别功能,体现着企业形象,是企业的精神名片。人们认识一个企业,往往是从其商标开始的,因此,设计选择一个好的商标至关重要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建立博物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博物馆的文物藏品因已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声誉,为人们所熟知和信赖,若企业抢注作为商标使用既可以省去大量的财力再做广告宣传,又可以借着博物馆这个文化殿堂的光芒取得消费者的信赖。然而,文物古迹一旦成为某些人牟利的工具,将可能对其艺术魅力和历史价值产生不利影响。例如,西安兵马俑被注册为马桶商标、河南博物院镇馆之宝“莲鹤方壶”被注册为酒类商标。这些令人发笑的商标注册看似没什么大不了,然而一旦抢注的商标为公众所接受,将严重影响历史文物古迹的文化传播和教育功能,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博物馆馆藏文物商标抢注问题亟待解决。

  我国博物馆馆藏文物商标遭抢注原因之法律分析

   (一)立法层面的缺陷

   关于博物馆文物藏品商标频遭抢注的问题,目前我国没有可参照的具体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只是对博物馆作了简要规定,对馆藏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但其中涉及博物馆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很少。(《博物馆亟待强化知识产权保护》)2005年底,国家文物局正式颁布《博物馆管理办法》,虽然鼓励博物馆研发相关文化产品,开展科技成果转让等形式的有偿服务活动,但依旧未提及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而正是利用立法上的权利真空,一些“职业抢注人”才更加猖狂。

  (二)管理机构知识产权意识薄弱且监管乏力

  博物馆有关管理部门想要使用其馆藏文物商标,也要遵守法律程序,申请注册通过后才能取得。但是,由于有些博物馆的相关管理部门知识产权意识薄弱,不注重对文物商标进行管理和保护,往往等侵权行为发生后才想到维权,不仅花费大量物力和精力,结果也不尽如人意。然而,与博物馆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的情况不同,那些对“有利可图”的敏感度超于常人的企业家们可早就“蠢蠢欲动”了。因此,同一件文物的商标被注册在大到房屋建筑,小到指甲刀等生活用品上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商标注册准入门槛低

  由于我国商标法对申请主体条件放宽,允许自然人也可以注册商标,使得商标注册门槛低,职业抢注人应运而生。普通商标注册的申请主体呈扩大趋势,文物商标的注册申请主体也没有什么特殊要求。再者,文物商标注册规定中没有明确要求在注册时需要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即没有提前告知义务。同时,我国商标法并没有明确提出文物商标的概念,也没有对其做限定条件,因此法律的固有缺陷使得一些人靠着打 “擦边球” 的方式进行抢注行为。

  从博物馆外部因素来看,监管机构的乏力、企业创新能力的低下等原因又加剧了文物商标遭抢注的现象,使得博物馆文物商标抢注问题日益突出。

  解决方案设想 ——文物商标管理与服务组织的建立

  (一)组织建立的必要性及特殊性

  针对博物馆文物商标频遭抢注现象,由于立法层面的不足以及博物馆知识产权意识的淡薄等原因,从法律制度和博物馆内部的角度出发尚不能解决问题。因此笔者提出建立文物商标管理与服务组织(以下简称“组织”)的初步构想,对我国博物馆文物商标权管理和保护,以期在法律制度相对不完善的情况下起到过渡作用。

  在建立该组织设想中,北京故宫博物院的做法具有借鉴意义。在故宫博物院拥有的7个注册商标中,其中“故宫”和“紫禁城”的申请是在1996年由当时故宫博物院下属的北京故宫文化服务中心做出的。故宫文化服务中心是隶属故宫博物院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属于事业单位企业管理。其职责包括充分保护故宫知识产权和合法利益,积极开拓多渠道多层次的对外合作,促进博物院文化产业不断发展。而笔者提出建立的组织也是以保护博物馆馆藏文物商标为目的。该组织的特殊性在于,与北京故宫文化服务中心相比,一方面其属于非盈利性质的公益组织,另一方面在于因其不隶属于博物馆而具有独立性。

  (二)组织动力机制和运作机制

  动力机制解决的是该组织能够在何种利益驱动下成立并顺利运行的问题。该组织向申请人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但同时将对于博物馆来说利用价值不高或者博物馆本身不能为申请主体的文物商标有偿提供给申请人使用,将报酬用于博物馆文物商标保护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同时由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建设文博知识产权保护利用的“国家队”和“主力军”,统筹协调文博知识产权的保护、利用、管理等相关事宜。(孙鹏《保护文博知识产权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对该组织的运作机制可以做如下设想。首先,由该组织对全国范围内的博物馆文物商标信息进行统一登记注册,分类保存,并负责对博物馆文物商标及时进行注册申请,与抢注者打“时间战”,在源头上杜绝文物商标被抢注现象。同时,对已经抢注的文物商标,依法进行维权。其次,普通申请人可以向该组织咨询相关信息,若申请注册的文物商标已被博物馆使用或者具备驰名商标的条件,则该组织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商标局,不予批准注册。最后,该组织相当于商标注册前的一个分流审查程序,在该组织与工商管理部门建立相关交流平台,工商主管部门可以减少相关审查事项,提高工作效率。

  本文提出建立文物商标管理与服务组织这样一种过渡手段,目的在于对博物馆文物商标进行保护。考虑到博物馆今后文化创新产业的发展趋势,在保护商标权的同时应加强利用,努力推进博物馆馆藏文物商标利用的探索实践,以期为博物馆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的完善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