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化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深入发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力争到2020年,逐步形成形式多样、特色鲜明、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文化创意产品体系。 据了解,文化文物单位主要包括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 目前,除湖南省博物馆、辽宁省博物馆,上海博物馆、浙江省博物馆等9家中央地方共建博物馆,都会生产销售文化创意产品。
5月19日,国家文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关强介绍,2015年,9家博物馆文创产品销售额总计9700万元,平均每馆1100万元。 不过,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司长吴江波表示,当前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仍处在探索起步阶段,存在一些难点问题,特别是在思想观念、政策许可、资金投入、收入分配等方面,都存在障碍,亟待打破体制机制的束缚,采取有力的政策措施予以解决和推动。 对此,《意见》给出了解决方案,比如,针对部分地方财政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问题,明确文化文物事业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加强公益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开发、人员绩效奖励等。 《意见》还提出,将选择国家级、部分省级和副省级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开展文创产品开发试点,并给予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包括投资设企等多个方面。例如探索将试点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业绩挂钩,并可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对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